
融资租赁最强监管来袭!北京首当其冲,“严苛程度史无前例”
融资租赁行业强监管“紧箍咒”正在念响。
4月16日,北京金融监管局“一口气”印发4个监管性文件,其中《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简称“《北京融租指引》”)已在业界掀起轩然大波。多位租赁从业者向券商中国记者表示,《北京融租指引》严苛程度远超预期,毫无疑问是史上最严的融资租赁监管规定。亦有多位业内人士认为,各地金融局将跟进北京金融局下发严苛程度相当的监管指引。
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产业发展部部长王健称,《北京融租指引》在其上位法银保监会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出台之前下发,让整个行业颇感意外。“预警信号已经相当明显。即将出台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很可能是接近2019年11月份的网络流传版而不是之后正式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也就是说,史无前例的租赁强监管时代将来临。”
网传版本加倍应验?
2018年4月20日起,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正式划归银保监会统一监管,银保监会负责制定顶层监管方案,具体的监管工作将由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此后,各地金融局对辖区融资租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旨在排查行业风险。尽管业界对强监管已有预期,但统一制度法规尚未落地。
2019年11月份,一封八千余字的《融资租赁业务经营监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网传版本”)流传于网络,引发业界强烈关注。也因为相关条款规定较为严苛,令不少从业人员对其颇有微词,但监管部门一直没有公开回应。
2020年1月8日,银保监会发布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令全行业重新评估新规带来的影响。多位业内人士指出,相较于网传版本,正式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松动不少。“总体影响不大,对杠杆率、客户集中度方面的限制,大部分公司是满足要求的。而且,新规设置了较长的过渡期。”未曾想到,在《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之前,北京金融局率先发布了《北京融租指引》,严苛程度较2019年11月份的网传版本更甚,引起业界激烈讨论。五道口供应链研究院院长鲁顺发文表示,《北京融租指引》堪称截止目前最严格的监管办法。如果全国都执行这个标准,将对融资租赁行业产生颠覆式影响。“个人觉得,其他金融局不会跟进北京金融局。”
而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产业发展部部长王健则认为,《北京融租指引》在其上位法《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之前下发,让整个行业颇感意外并终于醒悟,强监管才是融资租赁监管新规顶层设计者的初衷。
王健称,仔细对比,《北京融租指引》与2019年11月份的网传版本有90%的内容接近一致,严格细致程度可以比肩银保监会2014年出台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并且《北京融租指引》文件落款日期是4月7日,但北京金融局4月16日才正式公布,直接要求遵照执行,强势监管再度明确。
“我认为预警信号已经相当明显。即将出台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很可能是接近2019年11月份的网络流传版而不是《征求意见稿》,否则《北京融租指引》是无水之鱼,无本之木。”王健说。
明确11条负面清单
《北京融租指引》共7章63条,在适用对象、监管主体与框架、监管基本要素、机构准入和退出、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行业自律组织、监管职责和措施、监管体系、信息报送等方面作出细致明确规定。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北京融租指引》第二十三条列明北京辖区融资租赁公司11项“负面清单”,具体包括:
(一)不得从事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
(二)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三)不得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四)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要求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承诺还款等;
(五)不得虚拟出资,不得虚构租赁物,不得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处分权的、已经设立抵押的、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权存在其他瑕疵的标的为租赁物,租赁物合同价值不得与实际价值明显不符;
(六)不得与关联公司之间进行租赁物低值高买、高值低租等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的交易行为;
(七)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性宣传,不得故意虚构融资租赁项目通过公开渠道进行融资;
(八)不得以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清收;
(九)不得向明显缺乏偿付能力的客户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十)不得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资或转让资产;
(十一)不得有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门槛2亿元,杠杆率不得超8倍
在11项“负面清单”之外,《北京融租指引》第七条对辖区内融资租赁公司明确了“门槛”要求,即融资租赁业者的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业界观察人士指出,融资租赁公司此前实行的是认缴制,因此催生出上万家企业,设立门槛的提升将加速行业出清,从狂热回归冷静。
《北京融租指引》第八条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股东方提出要求。即融资租赁公司主要股东应当为企业法人,且必须符合“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等9项条件。
业内人士表示,要求股东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将直接打击行业炒壳卖壳的现象,非常有针对性。
对融资租赁的监管指标,《北京融租指引》第二十七条至三十二条,做出了相应要求。其中,杠杆比率部分,《北京融租指引》要求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8倍。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交易场所或银行间市场发行,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投资者人数、投资金额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风险准备金计提比率方面,《北京融租指引》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应建立稳健的资本管理制度及实施流程,建立可持续的资本补充机制,计提原则上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1.5%的一般风险损失准备。
风险集中度约束部分,《北京融租指引》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融资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应同时满足本指引对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
业内人士谈影响
从事租赁行业经营拓展与产业研究13年之久,王健认为各地金融局若跟进北京金融局出台类似融资指引,将对行业产生三方面影响:
其一,让整个租赁行业找回初心本源。《北京融租指引》的风险集中度约束要求,会使得央企股东国企股东设立的大中型租赁公司将其70%以上的租赁资产投放到体系外企业,包括民企在内的客户,这必然让部分中小民营企业受益,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声誉。
其二,加速行业出清。让行业重新焕发光彩,能够堂堂正正的立足于金融机构之中,为广大的实体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他们所需要的中长期融资和相关的特种租赁物的使用。
其三,提高租赁公司的监管标准,将使这些金融机构重视并完善风险控制、内控体系、融资管理、租赁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等,进一步健全其自我管理和运营模式。
深圳某融资租赁公司董事长则向券商中国记者表示:“为了促进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有必要对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行为进行适度监管。所谓的适度监管,既体现在监管的内容上,也体现在监管的方式上,监管的内容要针对行业存在的主要风险,监管的方式也要考虑融资租赁业务本身和公司经营的特点。”
这位董事长同时表示,规范应当与引导并重,融资租赁行业自身的转型升级需要国家给予更多的政策支持,融资租赁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在各国各地区初期都需要政策扶持。“还是那句话,发展中的问题要靠发展来解决,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得好,受益的不仅仅是融资租赁公司,更是那些通过融资租赁获得金融支持的众多实体经济。”
日前,青岛融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山东自贸区青岛片区注册成立,成为该片区获批后第一家完成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
青岛融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是西海岸新区国有企业融发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两亿元,致力于发挥融资租赁的独特功能,面向国内外市场开展大型设备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租赁交易咨询等业务。该公司的设立,将进一步丰富融发集团的金融投资板块,提高区属国企的资本运作能力。
据了解,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作为新型金融产品,融资租赁已成为继银行信贷、债券、信托等之后重要的融资方式,在金融市场占据较大份额。
此次青岛融发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成立,是山东自贸区青岛片区获批后第一家完成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将充分发挥国企投融资平台优势,进一步细分融资租赁市场,助力山东自贸区青岛片区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打造贸易投资便利、金融服务完善、监管安全高效、辐射带动作用突出的高标准高质量自贸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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